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贷款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