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六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3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担保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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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3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担保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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