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使用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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