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变更法定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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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变更法定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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