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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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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