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总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权利及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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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总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经营原则、权利及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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