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3条内容是什么(总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

2022-4-6 22: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1条回答
民法商法数据库
1楼 · 2022-4-21 16:00:00.采纳回答

2015年修正版商业银行法第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商业银行法总则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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