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5 05: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四节买受人第三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当事人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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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3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当事人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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