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5 05: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章拍卖当事人第二节委托人第二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当事人委托人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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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2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当事人委托人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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