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5 05: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章拍卖标的第九条》。
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标的依法没收的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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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拍卖法第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拍卖法拍卖标的依法没收的物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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