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7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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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7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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