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7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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