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7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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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7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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