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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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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