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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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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