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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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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