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谈话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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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高管的监管谈话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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