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国务院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的规定。
最多设置5个标签!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业监督管理国务院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的规定。
一周热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