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七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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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2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行为效果的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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