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一百二十三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业务收支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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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2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场所、业务收支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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