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六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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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6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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