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零一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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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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