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一百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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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10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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