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九十二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9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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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9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未到期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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