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八十九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8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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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8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解散及其清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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