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八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8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的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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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8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的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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