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七十三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7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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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7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公司正式开业申请的审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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