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六十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6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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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60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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