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二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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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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