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五十一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安全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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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5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安全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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