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四十四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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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4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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