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四十三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丧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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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受益权丧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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