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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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37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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