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二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3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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