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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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3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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