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4 20:00:00发布
2015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
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2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合同协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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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版保险法第2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保险法保险合同协助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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