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商品不合格的退货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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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商品不合格的退货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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