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预付款方式销售的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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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预付款方式销售的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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