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内容是什么(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1条回答
民法商法数据库
1楼 · 2022-4-16 14:35:00.采纳回答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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