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先行赔付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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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争议的解决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先行赔付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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