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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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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