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3 20:00:00发布
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三包”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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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正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三包”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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