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0 19:00:00发布
2010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五条》。
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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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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