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0 19:00:00发布
2010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九条》。
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国籍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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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国籍国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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