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30 19:00:00发布
2010年立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二条》。
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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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法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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