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三条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玩忽职守,致使企业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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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3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领导干部工作过失和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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