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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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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