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4-1 15:00:00发布
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不予撤销的,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监察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机关应于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企业。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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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1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撤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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