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9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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