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五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第五十二条》。
2009年修正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2条内容条文主旨是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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